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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张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案〔20

发布时间:2024-07-28 23:43:29人气:

  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张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案〔2023〕张行复第167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12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做出的举报编号为1433563310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在抖音商城某店铺,支付11.88元购买标题宣称“咬咬乐”一份,订单编号:3470,商家通过中通快递:938发出,于2023年9月9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10月1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却仅是责令整改,并未要求商家对已售产品进行召回等补救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3.商品照片;4.购买凭证;5.商家资质。

  被申请人称:一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甲公司销售的“咬咬乐”果蔬训练器存在质量问题的举报,于2023年10月25日对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1日延长核查期限,于2023年11月2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适用法律正确。针对申请人举报的甲公司销售的“咬咬乐”果蔬训练器包装无执行标准的问题,经答复人核查,甲公司销售的“咬咬乐”果蔬训练器系乙公司生产,该款果蔬训练器外包装上无执行标准,属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无执行标准的”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答复人于2023年10月25日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甲公司限期改正。2023年11月21日,答复人对甲公司进行复查,甲公司已整改完毕,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执行标准。针对申请人举报的甲公司销售的“咬咬乐”果蔬训练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感官要求、甲公司无法提供有关检验报告的问题,甲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答复人提交了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咬咬乐”果蔬训练器2022年6月16次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1)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满足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限值要求;2)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满足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限值要求。同时提交了乙公司出具的,申请人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5日的“咬咬乐”果蔬训练器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显示感官、外观等项目检验结果均为合格。2023年11月21日16时11分,答复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询问其能否提供有关其举报事项的其他证据,但申请人未提供,故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情形,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2.甲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5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据提取单、2023年10月25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1日现场笔录、整改复查情况证据提取单、2023年11月21日询问笔录,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采购协议复印件,通线平台告知记录打印件。

  经查: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甲公司所在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在该公司网店购买的“咬咬乐”果蔬训练器存在质量问题。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对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1月1日延长核查期限。经被申请人核查,甲公司销售的“咬咬乐”果蔬训练器系乙公司生产,该款果蔬训练器外包装上无执行标准。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甲公司限期改正。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甲公司进行复查,复查情况显示甲公司已整改完毕,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执行标准。同日,甲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咬咬乐”果蔬训练器2022年6月16次的检测报告以及案涉产品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感官、外观等项目检验结果均为合格。后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询问其能否提供有关其举报事项的其他证据,但申请人未提供。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2.甲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5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据提取单、2023年10月25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1日现场笔录、整改复查情况证据提取单、2023年11月21日询问笔录,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采购协议复印件,通线平台告知记录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举报,于2023年10月25日开展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21日依据核查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无执行标准的”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针对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无执行标准,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于2023年11月2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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